
光明网学术频道刊发了我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经理的理论文章《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的总体效能》
2021年1月18日,光明网学术频道刊发了我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经理的理论文章《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的总体效能》。现将全文转发如下,以飨读者。
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的总体效能
作者: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工业大学基地研究员、天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经理、刘婷婷
民生之事无小事。“十四五”规划《建议》指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将人民意愿、群众参与、依法治理等融为一体,在社会发展中形成有效的治理主体,在形成过程中推动社会发展,使社会发展和治理主体之间良性互动,以此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的总体效能。
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原则,通过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及公民个人等主体平等参与社会事务、共同享有发展成果,而构建起的协同治理、深度融合的有机共同体。从它的内涵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是一切围绕人民的需要。它的本质是在党的领导下,扩大社会治理的主体范围,使从前的“旁观者”转变成现在的“参与者”。其中,治理主体身份的转变不仅意味着政府职权的下放,更在于要使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切实成为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和社会政策落地的推动者,同心同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略。因此,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过程是关键,按照相互协同的社会治理机制,依法依规有序参与是保证。在这个过程中,要确保党的领导总揽全局,政府自觉为社会治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形成共同参与、多元共治的新局面,充分运用法治、科技等手段创新治理体制机制,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利益需求。
以法治保障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每一个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都要依法依规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也就是说,要以法治规范各社会主体的言行,强化社会治理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属性,实现社会治理方式方法的法治化。“要坚持依法办事,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充分激发各类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坚持运用法治化思维破解各类社会治理难题;善于运用信用惩戒机制和德治手段覆盖到治理的全过程;坚决运用法律途径维护各类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在协同治理的过程中贯彻法治和德治思维,使所有的社会主体既是法治和德治的实施者,又是它们的维护者,从而促动更多周围的人依法有序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来。此外,要注意运用法治化手段厘清政府的职责范围,推动各类社会组织积极走入到社会治理的范围和过程中来,实现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无缝对接,保证治理范围的全覆盖。只有如此才能构建起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事务的共同体。
用群众满意度检验治理效能
社会治理共同体好不好,能不能吸引各类社会主体的参与。这个问题不仅涉及治理过程的法治化,也牵涉治理的结果能不能令人民群众满意。在这个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要打造“人人享有”的生动局面,体现出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在我国社会治理进程中,基层自治是基础和核心,基层与民生联系最为密切。要解决好民生问题,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就必须将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使社会治理成效惠及全体人民,坚持治理为了人民、治理依靠人民、治理成果由人民共享。
重视基层民主自治,表现为注重激发基层活力,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将基层构筑为社会治理发展的坚固堡垒。一方面,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基层事务管理、基层矛盾协调、基层公约制定,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保证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治理成果,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使得人民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治理红利,需要在引导社会基层民主自治方面发挥作用、提升成效。治理红利摆在人民群众面前,人民群众就会认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治理方式,也就会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
社会治理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既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也要以人民为中心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通过社会治理实践,总结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中国经验”,探寻一条社会治理的“中国道路”,最终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为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智慧。
(本文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文化建构策略研究”2017SK040阶段性研究成果)